手机用户不胜推销电话骚扰,首次状告保险公司,昨天,该案在朝阳法院一审落判,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捷话费损失6.63元.
21名被告只剩一家
自称月球大使馆CEODe原告李捷说,2006年4月中旬,自己在外地出差,被告公司De推销员不断打其手机,向自己推销汽车保险.“我没有义务为保险公司De广告行为埋单.”李捷说,推销员明知手机双向收费,却不停骚扰.
李捷认为,市保险行业协会明令禁止以电话推销De方式展业骚扰客户,被告明知故犯,不但侵犯了他De财产权,而且干扰了他De工作和生活.
为消除电话公害,他要求被告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,赔偿话费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.
今年6月,李捷曾向朝阳法院递交了21份诉状,告打电话推销保险De业务员或保险公司,但由于其提供De保险公司或者推销员大部分地址不明确,符合立案审判条件De,最终只剩下一家,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.
被告不承认推销
“他是在滥用诉讼权利.”保险公司代理人曾称,原告提到De推销员成某De电话不是该保险公司名下De,不能证明通话内容是向其推销.同时,原告提供De传真不能证明是被告发给原告De.公司不存在侵害原告De行为,也从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,原告属恶意诉讼,有炒作之嫌.
由于受到被告指责,李捷还当庭要求追加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.
法院支持要回话费
朝阳法院认为,关于原告提供De座机号码是否为被告员工成某使用,是关键问题.该电话De安装地点为朝阳区南磨房紫南家园,2005年2月至七八月期间,成某曾在此租房经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De保险业务,被告方认可成某为该公司De保险业务员,成某经营保险业务De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,即应该认定被告公司使用了该部座机.
关于成某是否通过该号码向原告推销保险问题,现有证据不能显示双方存在其他业务往来,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原告与其之间存在其他业务往来,故推定被告De业务员通过电话向原告推销过保险.
原告手机为其个人使用并支付话费,无义务因被告De推销行为支付话费,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而产生De话费损失.但在2005年四五月份后,被告De业务员并未再向原告通过电话推销保险,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De请求不予支持;原告所主张De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De请求缺乏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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