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天,微软(中国)有限公司收到了首张市民状告其“霸王”条款De法院传票.这在其进入中国以来还是第一次.原告河南郑州市民郭力表示,目前已经完成了举证工作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初步定于明年8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.
事情还得从今年7月6日,郭力以750元De价格购买了一套Windows XP系统软件说起.郭力回家安装时才发现,使用该软件必须同意“Microsoft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”和“Microsoft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”De补充协议.郭力认为上述协议多处有失公平,而且微软公司在出售软件时没有出示上述协议.该产品还注明“使用该产品受美国法律保护”,所以经过反复考虑和多方取证,郭力最终决定“一纸诉状”将微软(中国)有限公司送上法庭.
据郭力De代理律师刘明讲,目前此案不排除被告要求在美国审理De可能,他们已做好了打“持久战”De准备.
看到此,不禁钦佩郭力De勇气和毅力.如今,微软De操作系统几乎占据了每个人De电脑桌面,而国内真正敢和微软“叫板”De还只郭力一人.
其实,像这样De“霸王”条款在我们周围又何止一件两件.用户每安装一个软件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要“绝对服从”厂商De协议,否则就无法安装.在日常生活中“某某产品、活动De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”De字样似乎也随处可见.
商家们往往将这作为自己免则De“护身法宝”,因为只要有了这条,用户同意了,将来即使出了天大De问题商家们也可以“自圆其说”.
况且,打官司“耗时费力”,商家自然是不在乎,可真为这么点事情搭上个一年两年De,用户自然耗不起,大多数人自然便选择了“忍气吞声”,于是商家不怕你不同意.真不知这样De“霸王”条款几时能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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